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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鈞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833號),及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併辦(109 年度偵字第2865號),本院斗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9 年度六金簡字第3號),改由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王鈞諭得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基於洗錢之犯意及縱使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京育」之成年人指示,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在花蓮縣○○市○○路000 號7-11便利超商美崙門市,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存摺、提款卡,寄交至台北市○○區○○路000 號7-11便利超商龍京門市「吳*銘」收受,復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幫助該員所屬詐騙集團為詐欺犯行。
嗣該詐騙集團收受前揭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日、時,向呂亞杰、許雲菁、王瑋鑫、陳美雀施以附表所示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地,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被告王鈞諭提供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因認被告王鈞諭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法院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之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管轄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之;
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參見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 號判決、81年度台上字第876 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本案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表明其當時的戶籍地雖在雲林,但實際上並沒有住雲林,而是住在花蓮(雲檢偵卷第25頁、本院109 年8 月4 日公務電話紀錄),且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於109 年6 月18日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早在109 年6 月16日已經將戶籍遷到花蓮縣○○市○○街00號,實際居住在花蓮縣○○市○○○○街00號2 樓之2 ,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刑事聲請狀可證,因此,本案被告之住所地是在花蓮縣,而非雲林縣。
其次,被告本案行為地是在「花蓮縣○○市○○路000 號7-11便利超商美崙門市」,而結果地即附表各被害人實際匯款之地點分別在苗栗縣、臺北市、桃園市、新北市,均非雲林縣,非屬本院轄區。
故本院對於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並無管轄權,檢察官誤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併辦,自有未合。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羅國榮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 騙 手 段 │匯款時間 │ 匯 款 地 點 │匯款金額 │匯 入 帳 戶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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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呂亞杰 │詐騙集團成員於 108 年 11│108 年 11 月│苗栗縣銅鑼鄉中平村│1萬2012元 │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
│ │ │月 30 日下午 3 時 44 分 │30 日下午 4 │居處操作網路銀行匯│ │戶 │
│ │ │許,佯為旅店負責人及郵局│時 18 分許 │款 │ │ │
│ │ │行員,致電告訴人呂亞杰訛│ │ │ │ │
│ │ │稱網路訂房設定有誤云云,│ │ │ │ │
│ │ │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
│2 │許雲菁 │詐騙集團成員於 108 年 11│①108 年11月│①臺北市大安區信義│①2 萬9985│被告台北富邦銀行帳│
│ │ │月 29 日晚間 8 時許,佯 │ 29日晚間8 │ 路 3 段 178 號 7│ 元 │戶 │
│ │ │為奇摩拍賣網賣家及銀行行│ 時 45分許 │ -11便利超商鑫復 │②1 萬1030│ │
│ │ │員,致電被害人許雲菁訛稱│②108年 11月│ 門市操作自動櫃員│ 元 │ │
│ │ │網路購物設定有誤云云,使│ 29日晚間8 │ 機匯款 │③4萬9985 │ │
│ │ │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時59分許 │②臺北市大安區信義│ 元 │ │
│ │ │ │③108年 11月│ 路3 段182 號兆豐│ │ │
│ │ │ │ 29 日晚間 │ 銀行大安分行操作│ │ │
│ │ │ │ 9 時0 分許│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③臺北市大安區建國│ │ │
│ │ │ │ │ 南路2 段151 巷6 │ │ │
│ │ │ │ │ 號7 -11 便利超商│ │ │
│ │ │ │ │ 建南門市操作自動│ │ │
│ │ │ │ │ 櫃員機匯款 │ │ │
├──┼────┼────────────┼──────┼─────────┼─────┼─────────┤
│3 │王瑋鑫 │詐騙集團成員於 108 年 11│①108 年11月│①桃園市龍潭區中興│①2 萬9987│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
│ │ │月 30 日下午 2 時 33 分 │ 30日下午3 │ 路280 號中興郵局│ 元 │戶 │
│ │ │許,佯為旅店客服及花旗銀│ 時20分許 │ 操作自動櫃員機匯│②2 萬9985│ │
│ │ │行行員,致電告訴人王瑋鑫│②108 年11月│ 款 │ 元 │ │
│ │ │訛稱訂房退費云云,使其陷│ 30日下午3 │②桃園市龍潭區中興│③8000元 │ │
│ │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時43分許 │ 路257 號7-11便利│ │ │
│ │ │ │③108 年11月│ 超商龍欣門市操作│ │ │
│ │ │ │ 30日下午3 │ 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 │ 時54分許 │③桃園市龍潭區中興│ │ │
│ │ │ │ │ 路335 號萊爾富便│ │ │
│ │ │ │ │ 利超商龍潭門市操│ │ │
│ │ │ │ │ 作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4 │陳美雀 │詐騙集團成員於 108 年 11│①108 年11月│①新北市八里區商港│①20萬元 │①被告台北富邦銀行│
│ │ │月26日上午10時許,佯稱為│ 28日上午11│ 路123 號2 樓臺灣│②22萬元 │ 帳戶 │
│ │ │友人需要借款云云,使其陷│ 時46分許 │ 銀行臺北港分行以│ │②被告國泰世華銀行│
│ │ │於錯誤,依指示委託弟媳莊│②108 年11月│ 存摺匯款 │ │ 帳戶 │
│ │ │麗雲匯款 │ 28日上午11│②新北市八里區商港│ │ │
│ │ │ │ 時47分許 │ 路123 號2 樓臺灣│ │ │
│ │ │ │ │ 銀行臺北港分行以│ │ │
│ │ │ │ │ 存摺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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