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附民,138,2020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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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劉淑玲
被 告 林韋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百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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