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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林芷瑜
被 告 余貫赫
詹振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333 號、第41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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