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附民,197,2020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97號
原 告 賴靖怡
葉哲豪
被 告 許明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9 年度易字第37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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