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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許雅玲
被 告 施泓凱
莊宏道
上列被告施泓凱、莊宏道因贓物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4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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