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附民,213,2020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盧台欣

被 告 李泳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60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鈺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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