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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57號
原 告 齊心怡
被 告 蔡漢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漢俞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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