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09,附民,95,202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顏瑞彰
被 告 賴美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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