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交易,290,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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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正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3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正心於民國109年9月26日13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雲林縣北港鎮某防汛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駛至某防汛道路與義民路之岔路口欲左轉義民路時,本應注意車輛左轉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左轉,適告訴人許楨妮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上開防汛道路由北往南駛至,被告蘇正心車輛右側車身與許楨妮機車右側碰撞,致告訴人許楨妮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右手肘擦挫傷及左小腿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蘇正心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蘇正心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許楨妮已與被告蘇正心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許楨妮撤回對被告蘇正心之刑事告訴,有本院110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20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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