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交易,432,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惠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惠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就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和解成立,告訴人因而具狀表示撤回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本院卷第75頁)在卷可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