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交訴,118,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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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LAN (中文名:陳文霖,越南國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6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VAN LAN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貳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TRAN VAN LAN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卷內證據可以佐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罪,犯罪嫌疑重大,經審酌被告為越南籍人士,來臺之目的是為了工作,與臺灣並無緊密牽連關係,被告亦自承為逃逸外勞,在臺灣並無固定之居所,於逃離原雇主後,復輾轉至不同地點由不同雇主聘僱,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0 年11月15日起羈押3 月在案,而其羈押期間將於111 年2 月14日屆滿,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上開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爰自111 年2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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