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交重附民,1,2021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枝科
文氏銀珠
被 告 林裕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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