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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蔡沛辰
被 告 粘志清
大慶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忠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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