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交重附民,5,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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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家言
林格薇
林誠堉
程 近
前列林家言、林格薇、林誠堉、程近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被 告 蘇宥澂
蘇育增
楊玉蘭

上列被告蘇宥澂、蘇育增、楊玉蘭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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