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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黃玉善
被 告 謝駿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張恂嘉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家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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