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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王金惠
被 告 丁梓育
上列被告丁梓育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第9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丁梓育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伶潔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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