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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廖銀力 (年籍資料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惠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廖周喜美 (年籍資料詳卷)
廖基清 (年籍資料詳卷)
廖健伸 (年籍資料詳卷)
廖坤城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王明通 (年籍資料詳卷)
王于誠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406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書狀所載(如附件一、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02號(原案號110年度交易字第406號)被告王明通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5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廖銀力、廖周喜美、廖基清、廖健伸、廖坤城、廖秀惠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庭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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