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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佘忠明
被 告 蘇炳濬
吳泰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千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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