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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林子庭
被 告 黃義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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