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交附民,45,2021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李堯秀英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被 告 黃文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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