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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許摯賢
被 告 余城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易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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