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交附民,8,2021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高瑞政
李金菊
被 告 林玉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交易字第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蕭孝如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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