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六交簡,220,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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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六交簡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逸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緝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逸騰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上路,竟未能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始得轉彎,竟貿然右轉,造成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惟念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亦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惟仍未調解成立,被告尚非毫無賠償誠意。

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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