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六簡附民,13,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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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歐子瑜
黃義雄
被 告 陳柯淑珍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0年度六簡字第2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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