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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欣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155號、第418號、第904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0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欣玫分別㈠於民國109年2月5日下午1時50分許,搭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雲林縣麥寮鄉臺17線橋頭段南下75公里處,為警攔檢盤查,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即附表編號1,經送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即附表編號2至5,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㈡於109年4月18日下午5時2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雲林縣斗六市科加路與科加二路之交岔路口前,為警攔檢盤查,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即附表編號6至8,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及驗餘淨重,詳如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5號、第418號、第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扣案之海洛因2包(即附表編號1),經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6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031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即附表編號2至5),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9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即附表編號6至8),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426號、109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32號鑑驗書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另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61號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0年4月1日釋放,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5號、第418號、第9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附表編號1之白色粉末2包(含包裝袋2只,送驗淨重合計0.21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19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均檢出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6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031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見雲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55號偵查卷〈下稱偵155卷〉第58頁);
扣案附表編號2至5之透明結晶4包(含包裝袋4只,送驗淨重合計0.6402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6317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90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偵155卷第45頁至第46頁);
扣案附表編號6之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只,送驗淨重0.2901公克,驗餘淨重0.2830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426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雲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18號偵查卷〈下稱偵418卷〉第45頁);
扣案附表編號7、8之透明結晶2包(含包裝袋2只,送驗淨重合計0.488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4859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鑑定,檢出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32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見偵418卷第49頁),足認上揭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是除鑑析用罄,堪認業已滅失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
而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含包裝袋2個) 2包 ①送驗淨重共計0.21公克,驗餘淨重共計0.19公克(見偵155卷第58頁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6月22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0310號鑑定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雲警西偵字第1091000129號卷〈下稱警129卷〉第8頁)。
2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1321公克,驗餘淨重0.1302公克(見偵155卷第45頁至第46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90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129卷第8頁)。
3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1187公克,驗餘淨重0.1167公克(見偵155卷第45頁至第46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90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129卷第8頁)。
4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1985公克,驗餘淨重0.1966公克(見偵155卷第45頁至第46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90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129卷第8頁)。
5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1909克,驗餘淨重0.1882公克(見偵155卷第45頁至第46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24日草療鑑字第1090200290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129卷第8頁)。
6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2901公克,驗餘淨重0.2830公克(見偵418卷第45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4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426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雲警六偵字第1091001216號卷〈下稱警216卷〉第10頁)。
7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0832克,驗餘淨重0.0804公克(見偵418卷第4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32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216卷第10頁)。
8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個,檢品編號為B0000000) 1包 ①送驗淨重0.1156克,驗餘淨重0.1125公克(見偵418卷第49頁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432號鑑驗書)。
②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216卷第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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