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單聲沒,194,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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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7152號、第7621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施用部分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18、1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其持有部分為施用部分所吸收,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另行簽結。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或供犯罪所用之物,均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4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12月10日釋放,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418號、第14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部犯行,則為上開施用部分所吸收,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另行簽結等情,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之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4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佐,均為違禁物無訛,是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於附表編號一至五之包裝袋共五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依同條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七至十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359卷第5頁、偵7152卷第7頁背面),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是聲請人針對上開部分聲請宣告單獨沒收或沒收銷燬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另按依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甚明,是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固仍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之,惟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除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外,已改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之1既規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改由查獲機關沒入銷燬之,即屬刑法第38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號、第5165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雖扣得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物,其等咖啡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5號、109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6號鑑驗書各1份存卷可查,然因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均未達法定標準(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6項之規定為20公克)以上,且依卷內事證亦查無被告涉有何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犯行,即使認定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惟未涉及刑責,則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扣案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自應由查獲機關逕予沒入銷燬即可,無庸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於法不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 壹包 ①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②驗餘淨重:2.2128公克 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⒈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字第32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5(偵7621卷第11頁)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4號鑑驗書1紙(偵7621卷第25至26頁) 二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 壹包 ①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②驗餘淨重:3.2373公克 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三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 壹包 ①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②驗餘淨重:3.2503公克 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四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 壹包 ①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②驗餘淨重:1.5605公克 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五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壹只) 壹包 ①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②驗餘淨重:3.3246公克 ③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六 咖啡包 肆包 ①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 ②驗餘淨重:21.8245公克 ③檢驗結果: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
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⒈雲林地檢署108年度安保字第32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偵7621卷第13頁)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2月3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6號、109年1月22日草療鑑字第1090100145號鑑驗書各1紙(偵7621卷第27至29頁) 七 電子磅秤 壹個 無 雲林地檢署108年度保字第137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5(偵7621卷第15頁) 八 放置盒 壹個 九 吸食器 壹組 十 玻璃球 參支 十一 分裝袋 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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