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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貴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第925號、第971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玖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591公克,含包裝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民國109 年8 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90800101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陳貴鉦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0 年1 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925 號、第9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1591公克,含包裝袋1 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9 年8 月12日草療鑑字第1090800101號鑑驗書可以證明,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只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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