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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明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色情光碟片壹佰壹拾陸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臺北市○○路0段00號2樓「尚品資訊社」之負責人(公司已於民國90年12月18日核准歇業),其將內容為撫摸生殖器官、口交、男女性行為過程等猥亵畫面之「痴漢10人隊」、「告白投書箱」等光碟片(共計116片),出售予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橫濱書局」,且為求順利發行上開猥亵光碟片,竟未經改制前之行政院新聞局之審查,自行在光碟片之標籤上冒用、加註其他經行政院新聞局審核通過之錄影節目核准字號。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許證、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及第235條第1項、第2項之妨害風化等罪嫌。
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後,認定本件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406號判決宣示後仍繼續販賣猥褻光碟,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從而本件被告涉嫌販賣猥亵物品之犯罪事實,核與前案確定判決之時間緊接、手段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為連續犯,屬於裁判上一罪,且其所犯行使變造特許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又與前案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追訴,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5279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偵字第56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色情光碟片116片,內容含有猥褻之聲音及影像,屬於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部分之條文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
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是於新法施行後,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80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40條之2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2年1月2日以91年度簡字第140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下稱前案),惟前案扣案之光碟影片22片,因內容有撫摸生殖器、男女口交、性行為具體描述、性器官特寫、群姦等內容,在客觀上已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亦會使普通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恥之感,依一般社會通念,足認已侵害性的道德感情,而有礙社會風化,均屬猥褻之光碟片,而於前案中併予宣告沒收。
而本件被告所涉妨害風化案件因與前案有連續犯、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如前所述,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4月27日以94年度偵字第52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色情光碟片116片,其光碟封面名稱分別記載「痴漢10人隊」、「巨乳爆乳淫乳」等語詞,已隱含猥褻之意,且光碟封面有裸露女性性器官等圖片,有上開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證,是扣案之色情光碟片116片,均係屬專科沒收之物。
又此等色情光碟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是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應屬刑法第40條之2第2項之「特別規定」,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自不受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期間之限制。
據此,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沈佩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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