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易,504,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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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進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84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進厚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吳進厚(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由本院審理中)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2日或3日某時許,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友人處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海洛因1包而持有之。

嗣於110年4月6日上午6時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吳進厚位在雲林縣元長鄉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吳進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審判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1頁至第60頁),並有本院110年度聲搜字第175號搜索票影本1紙、搜索密錄器錄音譯文1份、110年5月7日員警職務報告1份、現場暨扣案物照片22張、雲林地檢署檢事官勘驗報告1份、立人醫事檢驗所110年4月2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份、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1份在卷可稽(警卷第9頁、第19頁至第31頁、第43頁、第44頁、偵卷第41頁至第43頁、第51頁至第61頁、第69頁、第75頁、第81頁、第85頁),且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白色粉末經送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009號鑑驗書1份在卷為憑(偵卷第39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乃嚴重戕害身心健康之物,仍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持有海洛因,所為不該;

另衡及被告於審判中坦承犯行,且考量其持有時間不長、數量微少等情節,再參以被告有不能安全駕駛、贓物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9頁至第78頁),及自陳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因10多年前車禍下半身癱瘓,無法工作,依靠低收入戶補助維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扣案海洛因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前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1只,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尚無從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提起公訴;

檢察官黃立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本案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卷證出處 1 海洛因(驗餘淨重0.0011公克,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品外觀為白色粉末,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⒈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卷第11頁至第17頁) 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5月6日草療鑑字第1100500009號鑑驗書(偵卷第3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015公克,含包裝袋1只) 1包 檢品外觀為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3 殘渣袋 6包 無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警卷第11頁至第17頁) 4 毒品吸食器 1組 5 玻璃球 1顆 6 藥鏟 2支 7 注射針筒 1支 8 不詳廠牌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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