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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港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廖素儀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康蕙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港交簡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蘇珈漪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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