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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温淑蓉
附民被告 李信諺
上列被告李信諺因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簡上字第43號),經原告温淑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上開傷害案件,業經被告於民國110 年9 月7 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潘韋丞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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