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聲,180,2021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基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亦有明文。

再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有明文。

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李國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一編號1、3至所示之罪則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

惟受刑人就附表一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張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一編號4至5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如附表一編號7至9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

如附表二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

如附表二編號3至4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虎簡字第204號判決應執行拘役65日確定;

如附表二編號6至9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虎簡字第183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刑事協商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一編號4至5、7至9號;

附表二編號1至2、3至4、6至9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如附表一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1年及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109年度易字第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9年度虎簡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109年度虎簡字第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09年度虎交簡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加計後之總和,即3年8月;

如附表二所定之應執行拘役80日、65日、120日及本院109年度虎簡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加計後之總和,即320日,然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本件定應執行刑時,仍不得逾法定上限拘役120日。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一、二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於不逾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如附表一所示原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附表一:受刑人李國基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期徒刑)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7日 108年12月26日 109年3月19日(聲請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364號 109年度偵字第364號 109年度偵字第350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53號 109年度易字第53號 109年度易字第372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109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53號 109年度易字第53號 109年度易字第372號 確定日期 109年5月5日 109年5月5日 109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執字第1408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執字第140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執字第331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妨害自由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日 109年1月10日 109年2月2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1626號 109年度偵字第637號 109年度速偵字第18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35號 109年度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35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73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28日 109年4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35號 109年度易字第157號、109年度交易字第135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73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28日(協商判決於宣示日確定,聲請書誤繕為109年6月2日,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4月28日(協商判決於宣示日確定,聲請書誤繕為109年6月2日,本院逕予更正) 109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6號 ②編號4至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6號 ②編號4至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 度執字第157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0日 109年3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2099號、第1921號 109年度偵字第2099號、第1921號 109年度偵字第2099號、第192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7號 ②編號7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7號 ②編號7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7號 ②編號7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編 號  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9日 109年2月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1601號 109年度偵字第255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95號 109年度虎交簡字第184號( 聲請書誤載,本院逕予更正)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8日 109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95號 109年度虎交簡字第184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16日 109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1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156號
附表二:受刑人李國基定應執行刑案件(拘役)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1日 109年2月2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2099號、第1921號 109年度偵字第2099號、第1921號 109年度偵字第4046號、第40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204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109年8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 109年度交簡字第46號、109年度簡字第46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204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2日 109年6月2日 109年9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7號 ②編號1至2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817號 ②編號1至2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178號 ②編號3至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5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5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7日 109年3月3日 109年2月1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4046號、第4084號 109年度偵字第4852號 109年度偵字第2801號、第3140號、第3567號、第357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204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216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183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1日 109年8月31日 109年7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204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216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183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2日 109年10月5日 109年10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178號 ②編號3至4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65日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314號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602號 ②編號6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7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3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2801號、第3140號、第3567號、第3571號 109年度偵字第2801號、第3140號、第3567號、第3571號 109年度偵字第2801號、第3140號、第3567號、第357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183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183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183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8日 109年7月28日 109年7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183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183號 109年度虎簡字第183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109年10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602號 ②編號6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602號 ②編號6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602號 ②編號6至9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