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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哲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安前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4至8、18、19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使受刑人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較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故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8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4至7、18至20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經其簽名並捺印之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附卷可參。
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7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則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加計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3年11月。
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20之罪,均係成立詐欺機房從事集團詐騙工作之詐欺取財罪、編號19之罪則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行動電話門號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犯罪時間橫跨97年、99年、101年至103年間,各次犯行密度頻繁相近,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犯罪性質雷同,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之罪,其冒用他人名義申辦金融帳戶、行動電話門號後,亦係交與詐欺集團使用之犯罪動機及目的,該等犯罪彼此關連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
再參以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經前案判決、裁定酌定應執行刑時已大幅減低刑度等情狀,暨衡以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瀞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林哲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未遂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7罪)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 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11日、7月12日、7月19日、7月20日 103年7月14日、7月15日 103年7月24日 99年8月30日至99年12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5003號、第5432號、第5433號 103年度偵字第5003號、第5432號、第5433號 103年度偵字第5003號、第5432號、第5433號 103年度偵緝字第58號 最 後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第38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第38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 第384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104年9月30日 106年2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第38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第384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83號、第384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18號 案 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定日期 104年10月20日 104年10月20日 104年10月20日 106年4月13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8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4罪) 有期徒刑3年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6日至99年12月21日 99年12月18日至99年12月22日 99年8月12日至99年12月25日 101年10月5日至101年12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3年度偵緝字第58號 103年度偵緝字第58號 103年度偵緝字第58號 103年度偵字第24號、第649號、第1495號、第5870號、第6914號 最 後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9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99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69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判決日期 106年2月8日 106年2月8日 106年2月8日 106年8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41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1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18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案 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確定日期 106年4月13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 106年4月13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 106年4月13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駁回) 106年8月17日
編 號 9 10 11 12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未遂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7月(共5罪)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102年3月28日至102年6月19日 102年7月20日至102年10月16日 102年11月10日至102年12月6日 102年12月2日、12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24號、第649號、第1495號、第5870號、第6914號 103年度偵字第24號、第649號、第1495號、第5870號、第6914號 103年度偵字第24號、第649號、第1495號、第5870號、第6914號 103年度偵字第24號、第649號、第1495號、第5870號、第6914號 最 後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案 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確定日期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編 號 13 14 15 16 罪 名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0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2日 102年12月2日、12月3日 102年12月4日、12月6日 102年12月2日、12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24號、第649號、第1495號、第5870號、第6914號 103年度偵字第24號、第649號、第1495號、第5870號、第6914號 103年度偵字第24號、第649號、第1495號、第5870號、第6914號 103年度偵字第24號、第649號、第1495號、第5870號、第6914號 最 後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案 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確定日期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106年8月17日
編 號 17 18 19 20 罪 名 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 幫助詐欺取財 詐欺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所 犯 法 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3日、12月3日或12月4日 97年3月4日前之某時許至3月4日 97年4月9日 103年2月底至103年3月底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3年度偵字第24號、第649號、第1495號、第5870號、第6914號 107年度偵緝字第1641號 107年度偵緝字第1641號 107年度偵字第6881號 最 後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222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222號 109年度易字第507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7日 108年7月31日 108年7月31日 109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106年度上易字第47號、第48號、第4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222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222號 109年度易字第507號 案 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日期 106年8月17日 108年7月31日 108年7月31日 109年12月28日 附 註 1.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更正如下: ⑴編號1犯罪日期第2行誤載為「103年7月4日至103年7月15日」,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
⑵編號2犯罪日期第1行誤載為「99年8月30日至99年12月17日」,更正如附表編號4所示。
⑶編號3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年6月、1年3月部分,漏載犯罪日期,更正如附表編號8、9、13所示。
⑷編號4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部分,犯罪日期誤載,更正如附表編號18所示。
⑸編號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誤載為「107年偵字第1641號」,更正如附表編號18、19所示。
2.附表編號1至19所示罪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7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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