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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奕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具實質確定力,是判決確定之數罪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者,除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或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如又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針對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不應准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盧奕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9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7年12月21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108年度六簡字第11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8年5月6日確定(即附表編號2),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2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4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8月、1年6月、1年10月、2年、2年2月、2年、2年2月(4罪刑)、2年,並定應執行刑3年10月確定(下稱甲案)。
本院據檢察官聲請以附表編號1、2、甲案符數罪併罰,以109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4年2月,於109年10月12日確定,今本案聲請就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重行定應執行刑。
既非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原定執行刑之14罪刑,增加合於定應執行刑要件之他罪刑,又無原定執行刑之數罪中部分罪刑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
顯係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針對其中部分罪刑再重複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難認無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青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附表:【聲請受刑人盧奕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7年5月22日 107年9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296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18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98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111號 判決日 107年11月27日 108年4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298號 108年度六簡字第111號 確定日 107年12月21日 108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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