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聲,247,2021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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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梁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字第5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梁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梁村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核屬正當。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附表:受刑人廖梁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09 年3 月17 日下午4 時 46分許至同日下午5時8分(聲請書誤載為109 年3 月17 日下午4 時16分) 109 年3 月18 日下午4 時5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109 年3 月17日下午5 時8分許) 109 年5月23日下午7時20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 年度偵字第2795號等 109 年度偵字第2795號等 109 年度偵字第42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109 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 號 判決日期 109年6 月23日 109年6 月23日 109 年1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109 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 號 確定日期 109 年7 月28日 109 年7 月28日 109 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1、2已定應執行拘役50日。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34號。
編號3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9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28日凌晨3時40分許 109 年5 月29日凌晨4 時13分許 109 年5月30日下午1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 年度偵字第4272號等 109 年度偵字第4272號等 109 年度偵字第42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 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109 年1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 號 確定日期 109 年12月26日 109 年12月26日 109 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3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96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31日上午9時40分許 109 年6 月2日下午3 時25分許 109 年6月2日下午6時55分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 年度偵字第4272號等 109 年度偵字第4272號等 109 年度偵字第427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易第445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 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8日 109 年1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號 109 年度易字第445 號 確定日期 109 年12月26日 109 年12月26日 109 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編號3至9之罪已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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