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字第38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勲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三、查受刑人蔡政勲因犯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1 年6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
茲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
│附表:受刑人蔡政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 月19日晚間某時許│107 年1 月19日晚間某時許│107 年11月10日下午3 時許│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77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177 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177 號 │
│ │ │107 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 │
│ │ │107 年度毒偵字第2299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2299號 │107 年度毒偵字第2299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36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6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60 號 │
│ │ │108 年度訴字第179 號 │108 年度訴字第179 號 │108 年度訴字第179 號 │
│ ├───┼────────────┼────────────┼────────────┤
│ │日 期│108 年4 月30日 │108 年4 月30日 │108 年4 月30日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決 ├───┼────────────┼────────────┼────────────┤
│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36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6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360 號 │
│ │ │108 年度訴字第179 號 │108 年度訴字第179 號 │108 年度訴字第179 號 │
│ ├───┼────────────┼────────────┼────────────┤
│ │日 期│108 年5 月20日 │108 年5 月20日 │108 年5 月20日 │
├───┴───┼────────────┼────────────┼────────────┤
│備 註│⒈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⒈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⒈雲林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 │ 2001號。 │ 2001號。 │ 2001號。 │
│ │⒉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經本│⒉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經本│⒉附表編號1 至3 之罪經本│
│ │ 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60 │ 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60 │ 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60 │
│ │ 號、108 年訴字第179 號│ 號、108 年訴字第179 號│ 號、108 年訴字第179 號│
│ │ 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1 │ 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1 │ 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1 │
│ │ 年2 月。 │ 年2 月。 │ 年2 月。 │
└───────┴────────────┴────────────┴────────────┘
┌──────────────────────────────────────────────┐
│附表:受刑人蔡政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偽證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 │ │
│ (不含沒收)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 年5 月7 日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關及案├───┼────────────┼────────────┼────────────┤
│號 │案 號│109 年度偵字第528 號 │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實審 ├───┼────────────┼────────────┼────────────┤
│ │案 號│109 年訴字第729 號 │ │ │
│ ├───┼────────────┼────────────┼────────────┤
│ │日 期│109 年11月9 日 │ │ │
├───┼───┼────────────┼────────────┼────────────┤
│確定判│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決 ├───┼────────────┼────────────┼────────────┤
│ │案 號│109 年訴字第729 號 │ │ │
│ ├───┼────────────┼────────────┼────────────┤
│ │日 期│109 年12月1 日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38│ │ │
│ │63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