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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7號
告 訴 人 林家言
林格薇
林誠堉
程近
聲 請 人即
告訴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137 號),聲請複製證據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檔案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交通分隊提供吉興街與光復西路路口監視器影檔1 份,為明本件事故發生經過,聲請複製本件事故發生相關所有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一份。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依同法第271條之1 ,於具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準用之。
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蘇宥澂因過失致死案件,現由本院109 年度交訴字第137 號審理中,聲請人為告訴人林家言之代理人,為維護告訴人訴訟程序上之權益,聲請複製本案事故發生相關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光碟,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因該光碟內容涉及本案相關人員之隱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意旨,諭知其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
│編號│ 檔 案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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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光復西平和 │
├──┼──────────────┤
│ 2 │光復西路吉興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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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錄製-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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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錄製_2020_06_10_10_48_34_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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