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聲,762,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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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俊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俊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俊成前因竊盜等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受刑人原因竊盜等案件,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0年5月18日以110年度聲字第415號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受刑人已於110年5月20日假釋出監。

受刑人另於假釋期間由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經法務部重新核算認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字第490號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66762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芳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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