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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質相同、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關係、偶發性、刑罰規範之目的、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林文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21日下午2時20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0年1月5日上午11時13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毒偵字第593號 110年度毒偵字第4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18號 110年度簡字第95號 判決 日期 110年3月10日 110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18號 110年度簡字第95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0年4月20日 110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88號(聲請易科罰金,分期繳納中)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0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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