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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雲慶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字第1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雲慶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雲慶瑋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另按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時為準,不問判決確定之先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13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
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19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另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則得易科罰金,惟受刑人業已提出聲請,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民國110年9月8日簽名捺印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證,已合定刑要件。
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對於本件定刑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聲請人以本院為該2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2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不同、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併科罰金部分,並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亦非本件聲請範圍,附此敘明。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雲慶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 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部分)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31日至107年2月28日 108年12月18日至109年7月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754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19號 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 判 決 日 110年4月21日 110年3月9日 確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19號 109年度訴字第1114號 (撤回上訴) 確 定 日 110年6月3日 110年7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1586號(已執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執字第3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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