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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坤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字第2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坤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徐坤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另參定應執行刑,於受刑人之權益雖有重大影響,法院於裁定前,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刑法第51條第6款定有拘役應執行刑不得逾120日之限制,已低於本件受刑人宣告刑之總和,本院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犯罪傾向,認以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其權益不生影響,而無必要再行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陵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10年3月7日 110年3月27日 110年4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70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20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10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虎簡字第116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37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22日 110年7月22日 110年7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16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37號 110年度虎簡字第145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年8月24日 110年8月24日 110年8月31日 備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54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35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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