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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祐晟
上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祐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祐晟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以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確定;
以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正在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483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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