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益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丁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及本院判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1 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176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