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虎交簡,47,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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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虎交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盈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61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廖盈添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爰審酌被告前於99、103年間,先後2 次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處以緩起訴、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竟仍漠視自身安危及公眾用路人之安全,再次酒後駕車上路,且測得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高於法定標準值每公升0.25毫克之酒醉程度,可見其漠視法律禁止酒後駕車之誡命,輕忽自身與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所為實不可取;

然慮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距離前次酒駕犯行亦相隔逾5 年;

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職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段可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61號
被 告 廖盈添 男 6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盈添自民國110年2月7日上午10時30分許起,在雲林縣西螺鎮某處所飲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自上開飲酒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出發行駛於道路,於同日上午10時34分許,因闖越紅燈,為警在雲林縣西螺鎮文昌路與光復西路交岔路口攔停,並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檢測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7毫克。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盈添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張、雲林縣警察局取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檢測及觀察紀錄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檢察官 江 金 星
檢察官 段 可 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 懿 俐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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