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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許鎵因
被 告 林枝華
上列被告刑事毀棄損壞案件(110年度虎簡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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