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虎簡附民,9,202109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虎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鄭家雯


被 告 彭光莉



上列被告刑事傷害案件(110年度虎簡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虎尾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陵萍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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