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裕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07號號),前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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