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ULDM,110,訴,4,2021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育誠



黃志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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