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上村
豐上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蔡東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被 告 湯天佑
華勝水電工程行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林美珠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518號),前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並再開辯論,定民國111年3月2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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