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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鴻文
選任辯護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02號等),前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且定於民國110年9月23日下午2時19分宣判在案。
茲因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察官以被告涉犯同一案件移請併辦(110年度偵字第5394號),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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